12月3日上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肖志坚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湖北省委原副秘书长杨邦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存锋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邦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邦国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省钟祥市某磷矿有限公司、湖北省钟祥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梅、范某华等单位和个人在磷矿承包、安全整顿、工程承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921.440406万元、美元3.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41.773596万元。
截止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杨邦国的家庭现有资产、支出及债权共计折合人民币3840.983666万元,其中合法收入754.368701万元,查证违纪违法所得2272.847996万元,其他可以说明来源的资产533.804533万元。杨邦国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279.962436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遂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杨邦国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邦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邦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党校县干班学员、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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