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创新还是伪劣?自主研发的新产品被判定为伪劣产品 企业负责人被刑拘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 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

前一段时间,浙江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案件,一家企业自主研发的新产品被判定为伪劣产品,企业负责人被刑拘。这样的案件该如何解决呢?检察机关给出了一份答案。 

刘先生是浙江永康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健身运动器材。引发案件的,是2017年11月这家公司研发上市的一款“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

涉案企业负责人 刘先生:当时因为没有走步机或者健走机这个名称的销售渠道,所以后面我们加上了一个“跑步机”,做了一个行业归类。我们对这个产品的期望蛮大,因为我们是带着颠覆这个行业的期望值来推出这个产品的。

这款备受期望的新产品一经推出便得到了市场的青睐。然而没有想到,这款火爆新品仅仅销售了一个多月,就令刘先生和他的公司陷入了一场始料未及的风波中。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邵晓林:职业打假人向质监部门举报,涉案的这个健走跑步机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 

经当地质监部门抽样检测,刘先生公司生产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刘先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后,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景俊:事关这个企业的存亡,利害关系比较大。创新的产品,怎么适用法律的问题,标准问题,这个是新情况,所以说,我们必须要及时地介入这个案件。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了解到,涉案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曾获10余项专利,但问题在于,这种创新型产品是否应该适用跑步机的国家标准呢?在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邵晓林:销售金额达到了700多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他要判刑在15年或者无期徒刑。我们认为这个产品是不是伪劣产品,争议还是很大的,另外,这个案件事实也已经查清,也没必要对这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那么先行取保候审。主要是想保证这个企业的正常运转。

创新产品如何评定 成为办案难点

2018年11月,这个案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最大争议点是:涉案产品究竟是创新产品还是伪劣产品?

当时,走步机还是新产品,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对新事物怎么把握,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办案难点。为了弄清事实,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组建了办案小组,到刘先生的工贸公司,开展实地调查。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邵晓林:实地去感受过,我们认为这个产品跟跑步机这个区别还是蛮大的。传统的跑步机速度最高可以达到20公里,甚至于24公里,但是这款跑步机,它的最高速度每小时是6公里。

经过调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涉案产品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有显著区别,根据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危险性,其不应适用跑步机的强制性标准。此外,承办检察官还对多名有销售记录的消费者进行了售后回访,没有收到投诉。

2019年3月11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公安侦查人员、辩护人、永康市人大代表和跑步机企业代表等20人,以听证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最终,20名代表发表意见一致认为刘先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走步机这一新兴事物出现了,但这一行业的国家标准还存在缺失。为此,永康市检察院致函永康市市场监督局,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

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确立了走步机的国家标准。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回复,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研判,对刘先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家:创新企业应积极促进行业标准出台

专家认为,企业的创新往往伴随着对旧有标准的突破,面对创新产品,企业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促进相关行业标准的出台。

北京市律师协会 黄桂林:既然是创新,就有可能会突破老的标准或者旧有的标准。那么在突破这个标准的时候应该去跟有关部门沟通,促进这个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尽快出台,这样的产品就非常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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