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院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我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今后我一定会遵纪守法,好好学习一技之长,不辜负各位和父母的期望。”日前,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听证,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小方(化名)在现场诚恳地表达了自己的悔恨。
时间回到2019年8月,检察干警孙燃正在看案卷,一张稚嫩的脸庞引起他的注意,仔细查看案卷发现,嫌疑人小方只有16岁。2019年3月19日中午,小方同他人在江陵县某酒店附近玩耍时,发现被害人张某长期停放于该酒店停车场内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认为该车造型别致且落满灰尘,遂临时起意,当晚将该车盗走,转手卖掉。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192元。
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嫌疑人还是未成年,为更好落实各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协调和社会调查工作。
通过审查社会调查报告,并与其父母沟通,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小方初中毕业后便过早地进入了社会,法律意识淡薄,但是没有什么不良行为。2019年年初,刚刚找到一份较稳定的工作,生活正步入正轨,被抓获到案后,小方多次表示很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担心可能到来的刑事处罚给生活造成种种负面影响。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对小方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更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该院及时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小方指派辩护律师,充分听取辩护意见,与辩护人一起对小方及父母进行政策宣讲,促使其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对小方进行释法说理,使其正确认识其行为,并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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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帮教的法律效果,该院邀请县团委、县妇联、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不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人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案情及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及依据。小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表达了自己意见。各方一致表示,小方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悔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考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并对小方进行了感化教育。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其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
案子结了,但对小方的帮教并未画上句号。承办检察官表示,将为他量身定做帮教方案,做好心理疏导,进行谈心谈话,并和其家长一道帮助小方尽快走上正轨,掌握一技之长,更好回报社会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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