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云上荆州报道:荆州市政府于2019年12月17日出台了《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今天(1月3日)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实施办法》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下列困难群众,共四类:

1.重点救助对象。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

2.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对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简称农村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非特困供养对象,在规定享受政策期内,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共三种:

1.参保补贴。主要是对城乡居民参加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贴。重点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2.门诊医疗救助。分为门诊基本医疗救助和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门诊基本医疗救助。二种情况:一是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实行定额门诊救助;二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限额500元。

(2)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的特殊门诊肾透析和特殊门诊重性精神病实施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95%的,医疗救助资金补足至95%,年度救助限额10000元。

3.住院医疗补助。分为住院基本医疗补助和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

(1)住院基本医疗补助。

——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按规定报销后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负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全额补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按规定报销后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补助限额5000元。

(2)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

——重点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年度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75%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8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全额补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按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自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按规定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30%予以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万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年度累计自负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相应报销额度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予以补助,年度补助限额2万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待遇时间

——重点救助对象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当年医疗救助范围。

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主要有六个方面的调整内容:

(一)调整救助对象的范围。原《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并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

现《实施办法》调整为: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取消了必须参保的限制条件。

(二)调整“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标准。原《暂行办法》认定标准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即: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赡养、抚(扶)养能力有限,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现《实施办法》调整为:指个人当年度累计自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

(三)调整参保补贴对象和标准。原《暂行办法》规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定额资助。

现《实施办法》调整为: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全额资助。对农村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四)调整门诊救助方式。原《暂行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予以定额门诊救助,集中特困供养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门诊救助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现《实施办法》调整为: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实施门诊基本医疗救助,其中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实行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施救助,每人每年限额500元。

(五)增加“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现《实施办法》对重点救助对象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肾透析、重性精神病患者实施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未达到95%的,医疗救助资金补足至95%,每人每年救助限额10000元。

(六)调整住院补助标准。

1.低保对象个人年度累计自负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按现行大病保险起付线12000元测算,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最高8000元调整为8400元,提高了400元。

2.将非农村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住院重特大疾病补助封顶线调整为与现行农村贫困人口一致,即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到8万元,提高了6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就医?

如何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管理,也就是说医疗救助对象要在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免交住院押金。医疗救助费用结算主要分即时救助费用结算和医后救助费用结算两种方式:

1.即时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市内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费用使用社会保障卡实行即时结算。

2.医后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后,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申请医疗救助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不同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申办程序是不一样的,具体分三种情况:

一是重点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保工作站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县(市、区)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二是申请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保工作站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医保工作站受理后,转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三是申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保工作站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医保工作站对符合“个人当年度累计自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予以受理,转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定,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医疗救助费用。

记者:董浩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