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最高可罚5万元

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具体为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

(二)荆州高新区,即太湖港管理区范围;

(三)乡镇镇区,即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四)重点场所和特定区域,包括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

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实行村民自治。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除经公安机关许可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五、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燃放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禁放区域内的各区人民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规定。

十、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发布前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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