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截至22日晚上8点,湖北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444例,17人死亡。
据悉,截至1月21日24时,武汉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363例,已治愈出院28例,死亡病例9例。其中新增病例105例,新增出院病例3例,新增死亡病例3例。目前仍在院治疗326例,其中重症65例、危重症23例,均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
截至1月22日上午9时,黄冈市报告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12例,疑似病例16例。确诊病例中,有医生1人、护士4人、其他7人,患者年龄最小24岁、最大76岁目前,无危重病例,无死亡病例。追踪管理密切接触者82人,均无异常症状。
发布会开始前,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情况通报。
2020年1月21日0时—24时,湖北省武汉市报告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105例,死亡3例,出院3例。其他市州无新增病例报告。
截至1月21日24时,湖北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375例,已治愈出院28例,死亡9例。目前仍在院治疗338例,其中重症65例、危重症23例,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累计追踪密切接触者1181人,已解除医学观察755人,尚在接受医学观察426人。
王某,男,75岁,2020年1月11日收治入院,因患者病情加重,1月15日转入ICU,行机械通气。于2020年1月20日11时25分,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生前曾进行髋关节置换,同时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罗某,男,66岁。2019年12月23日发病,12月31日出现胸闷前往医院就诊,2020年1月2日转入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救治。入院时即出现严重呼吸窘迫、多脏器功能损害,于2020年1月21日09时50分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生前有高血压、胆结石等基础疾病。
刘某,男,82岁。2020年1月14日入院治疗,呼吸衰竭,脓毒血症。给予心电监护,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及对症治疗。1月19日,病情加重出现呼吸衰竭,于2020年1月21日01时18分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生前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
新闻多一点>>>>>>>
据湖北省武汉市网信办微博消息,武汉市政府今日发布《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湖北省武汉市网信办官方微博截图
《通告》称,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武汉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施范围
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职责分工
武汉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宾馆、旅店、酒店、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点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及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等运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贵分工,做好各自领域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武汉市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自辖区控制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本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通告》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單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