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工业企业共渡难关的有关措施

监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

工业企业共渡难关的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大垸、荒湖管理区,监利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工业企业共渡难关的有关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3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工业企业共渡难关的有关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保障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快速信贷审批通道,对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压贷、断贷,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适当给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逾期记录宽容度1—6个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监利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监利支行、县银保监办)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各商业银行对困难工业企业的贷款实行停息挂账。各金融机构应向上级争取最大限度政策支持,落实阶段性降息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降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监利支行、县银保监办)。

3.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全县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应付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财政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积极争取我县企业纳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予以支持。工业企业享受贴息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监利支行、县银保监办)。

4.加大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县财政为县丰利担保公司注资500万元资本金,定向用于为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县丰利担保公司免收疫情期间新增企业和续保续贷企业担保费,并将整体担保费从1.8%下调至1.5%。酌情降低企业担保贷款抵押物标准,免除第三方反担保。积极对接省再担保集团为新增中小微企业开展4:3:2:1合作担保贷款业务。对无法开展担保展期或无还本续贷业务的,县银通公司提供过桥业务且费用减半,对服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生的过桥业务免收过桥费,对受疫情影响延期归还过桥资金的,免收延期使用费及违约金。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丰利担保公司)

二、减轻企业负担

5.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工业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补缴,免收滞纳金;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阶段性停征污水处理费;协助出口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免收相关费用,免费提供有关商务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

三、加大财税支持

6.加大技改支持。对工业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推荐纳入省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

(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7.化解工业用地出让滞纳金及利息。对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审计后达到协议要求的工业企业,在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中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行缴齐后再由县财政给予等额补贴。

(责任单位: 监利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

8.减免相关税费。继续执行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适用“定期定额” 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9.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0.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在3月10日(根据上级规定调整)前复工、支持疫情防控和保障民生的重点企业,符合条件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免费为疫情期间复工企业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胸透),提供厂区消毒杀菌药剂。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卫健局)

11.阶段性免征社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批准后,免征2020年2月—6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同时,综合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返还所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社局)

12.缓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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