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境外疫情

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35号)

本着严防输入的原则,从根本上杜绝输入型感染事件,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入(返)石人员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境外入(返)石人员必须提前2日如实向入(返)石所在村(社区)报告本人基本信息、航班(车次)、活动轨迹等相关情况,由村(社区)上报乡镇办区指挥部并经市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入(返)石。受邀来石的境外人员,一律从严审批。

二、境外入(返)石人员,无论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要主动服从、积极配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经国省道、县道(乡村道)、高速公路等进入我市的,要如实向卡口检查人员报告个人真实信息,如实填报旅居史。对已在其他地区集中隔离满14日且身体健康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村(社区)提供隔离证明和健康证明;对未经隔离的,第一时间由居住地所在乡镇办区指挥部对其进行集中隔离并进行新冠肺炎医学检测,费用自理。所有境外入(返) 石人员进入石首境内后,均须在以上条件基础上居家隔离14天。

三、发热病人本人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社区)上报,并严格按照石疫防指函〔2020〕83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凡是不主动向村(社区)申报登记、漏登漏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继续执行有奖举报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境外入(返)石人员,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716-7817268)。举报对象筛选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奖励2000元。

五、境外入(返)石人员不报告、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或故意隐瞒旅居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及病情,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对违反通告要求,迟报、漏报、瞒报、不报告境外人员进入情况的单位和部门,一律严肃问责。境内返石人员继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41N5”包保责任。

石首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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