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年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将荆州市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包括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均到荆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年审(荆沙大道草市街口市残联综合服务大楼806室)。
联系人:芦山 吴蓉
联系电话:0716-8408027
四、年审方法
(一)年审按属地原则进行。请安排残疾人的各用人单位在公告之日起到荆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年审。
(二)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由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工资支付凭证。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需提供2019年度工资福利预算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用人单位需提供残疾职工2019年度1—12月份工资发放凭证或工资发放表,凭证上应有残疾职工本人签名确认;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代发工资清单并且加盖单位公章。
5.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资料(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报审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离休、返聘、未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人员不计入安残比例。
五、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用人单位在年审时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将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公告。
荆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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