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但一些企业却采取种种手段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对于这种无薪试岗行为,专业人士指出是违反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纠正同时完善用工制度。
“甲方(企业)可根据乙方(员工)表现进行岗位调整,试岗期限为5天。试岗合格者从正式上岗后起计发工资。未达成用工协议者不付劳动报酬。”近日,向《工人日报》记者展示与沈阳市某食品加工企业签订的无薪试岗协议书时,周恬称其为“免费劳动同意书”。
被免费试用的劳动者不止周恬一人。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较为特殊的一段时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
记者采访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免费试用11人,未录用1人
21岁的周恬是沈阳一所专科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专应届毕业生。2月22日,她通过了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视频面试,找到了人生的第一份工作。两天后,周恬兴致勃勃地到企业入职,却被告知先要无薪试岗。3页长的试岗协议约定:试用期5天;除早午餐外,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企业觉得员工不适合岗位,可不录用不给赔偿。当天,和她同来的还有10人。
“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不试工连入职的机会都没有。”虽觉得吃亏,周恬还是签了字。每天早八晚五,打扫车间、装盒、挑拣次品,周恬和正式员工是一样的工作强度。结果5天后,企业以“晕流水线”为由未录用她。而且,同来的10个人也都没留下。
和周恬不同,赵建军的试用期更长。今年1月,他应聘到一家商超做果蔬分拣员。公司先与他签订了3个月的非全日制劳务合同,约定每天下午工作3个半小时,按小时发工资,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疫情发生后,工作量翻了3倍,赵建军每天主动加班一个半小时,尽管劳动报酬多了,可公司对“转正”只字不提。
此外,轮岗培训也成了企业“无薪试岗”的新手段。2月25日,张佳乐结束了长达8个月的轮岗培训,最终留在了内科病房。去年,她到一家民营医院工作。单位向包括她在内的13名护士承诺,先在内科、普通外科、妇产科等10余个科室病房轮岗培训,定岗后再签劳动合同。“我以为签合同后会把工资补给我们,结果医院说试岗期间免费培训员工,试用工没给企业带来盈利,因此没有劳动报酬。”
招人者非用人者,试工成本高
在不少被无薪试岗的劳动者看来,采取这种方式的企业是通过无薪试岗获得无价或廉价劳动力。记者采访发现,企业这样做还另有缘由。
“你们招的人,一有活就说家里有事,一出事就推得干净。”经常有同事这样向肖岚抱怨。身为辽宁一家物流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肖岚觉得很委屈。
如今企业的招聘流程是,各部门提出人员需求,人力资源部安排设计招聘条件、笔试面试后择优录用,试用期考核工作能力是否合格。“求职者写在简历上的内容有时会有些夸大,甚至有所隐瞒。很多岗位3~6个月试用期根本看不出来什么,转正后‘原形毕露’,再想解约成本太高,不仅要支付补偿金,还要重新招人。无薪试用,是企业损失最小的办法。”肖岚无奈地说。
本来就有供企业和员工双向选择的试用期,企业为何不考虑?
记者了解到,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沈阳市一位法官郑虹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企业大部分无法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没有事先约定录用条件导致企业败诉。
还有一种情况,辽宁百联人才管理公司总经理郝红宾透露,一些求职者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无薪试岗,“这些求职者是向单位请假到新单位试岗的,岗位能不能胜任、新同事好不好相处等,一周时间就能了解个大概,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就需要跟‘老东家’解约,这样成本更高。”
不为违法找理由,只为完善想办法
“无薪试岗肯定是违法的!企业不应为‘违法’找理由,而应为完善用工制度想办法。”郑虹说。
人社部2005年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郑虹告诉记者,“一旦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即便是1天,公司也应当支付劳动者报酬。”
肖岚也认为,无薪试岗从根本上说是企业试用制度不完善,但也不排除少数无良企业只想通过此举免费使用劳动力。
“无薪试岗看似节省用工成本,其实加大了用工风险。”郝红宾告诉记者,制造业企业招聘时对操作工采取无薪试岗的情况比较多,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工伤保险。新上岗的员工由于技术不熟练,出工伤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
“无薪,让员工没有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郝红宾认为,企业应为劳动者的付出提供报酬,这样才能体现出企业的招聘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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