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荆州报道:近日,洪湖市消费者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投诉案。经多次调解,某直播平台同意一次性退还给投诉者李某12900多元。
前不久,洪湖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消费者余某的求助,反映在今年3月26日至4月13日期间,其侄子李某在她家上网课期间,在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直播平台上,以购买金币的方式向该公司充值3万余元消费金币,因为小孩上网课的时候进入那个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家长们都不知道,孩子把微信上面的消费记录全部删掉了。
在了解事情原委后,洪湖市消费者委员会多次联系该公司,按平台的指引提交了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申诉。最后,经洪湖市消费者委员的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该直播平台同意退款。那么家长在遇到这样的烦心事是不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疫情期间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的钱可以退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意见》中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记者: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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