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记者从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据荆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对荆州市中心城区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
据悉,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荆州市统计局提供2019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01元/月,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02元/月。经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我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6806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荆州市2019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641元。本年度,中、省驻荆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4511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4038元。
市直、沙市区、荆州区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为:
[12个月全额工资(不包含公车补贴)+三项奖励工资]÷12。三项奖励工资从公务员年度考核工资和五个专项奖励工资(绩效、综治、档案、党建、文明)中任选择三项,根据获奖文件据实申报。
市直、沙市区、荆州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为:
[12个月全额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项奖励工资]÷12。三项奖励工资从五个专项奖励工资(绩效、综治、档案、党建、文明)中任选择三项,根据获奖文件据实申报。
其他事业单位和荆州开发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职工上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
企业单位按职工当年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各类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来核定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调整:
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关、参公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2%(单位部分12%、个人部分12%)。
其它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6%。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按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降低缴存比例到3%,实施到2020年12月止,2021年元月起恢复正常缴存比例。
公积金调整执行时效:
本次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比例执行时效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各项调整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情况除外)。
提醒:
在业务办理工作中如遇问题,请电话咨询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