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延长至12月31日

近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出通知,省内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的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9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自今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为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省发改委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曾于2月18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及相关单位在抗疫期间实施积极灵活的用水、用气价格优惠等措施,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气成本,即以今年1月1日销售价格为基准价,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地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在此期间基准价不得上浮。同时,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

《省发改委关于延长阶段性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

省发改委关于延长阶段性水电气价格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精神,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就延长阶段性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

省内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的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经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定的医药、食品、餐饮、配送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可同等享受,其它中小微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政策,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在此期间,省内天然气短途管输价格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74号)执行。

二、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全省现执行大工业电价(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沙洋、洈水、陆水、汉江集团等自供区参照执行此项政策。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改委要督导水电气经营企业抓好延长阶段性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积极配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强企业获得感。水电气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将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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