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简单的离婚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分配、债务分担等等诸多复杂因素。近日,监利法院周老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
案情回顾
王某与周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于2008年10月领养了周小某。后由于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固、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20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监利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得知,双方均认可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事实,一致同意离婚;但就周小某的抚养问题,双方意见存在分歧:原、被告均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陈刚经调查了解到,原、被告夫妇于2008年收养周小某,但二人至今并未给养子办理领养手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登记后合法有效且受法律保护。如果此时养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且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养父母仍有抚育的义务。
原则上该案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但陈刚法官考虑到,如果仅对原、被告的离婚纠纷简单作出判决,会令未成年养子周小某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样就与法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为了缓和双方矛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承办法官陈刚又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结合法、理、情及现实情况向双方释法明理,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到孩子未来的生活和成长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协议离婚,养子由周某负担抚养至成年。
法官提醒
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需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抚养关系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未办理登记的未成年养子女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所以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及时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通讯员: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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