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指出,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草案》强调,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幼儿园已经聘任前款规定人员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不予聘用;在岗期间患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有上述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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