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拟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押金

人社部17日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到,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网络招聘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内容。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网络招聘服务,是指网络招聘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的职业中介活动。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意见稿还提到,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违法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意见稿要求,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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