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微信转账,如何认定为借款?

云上荆州报道:随着智能手机、移动支付的普及,选择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已成为公众生活的首选方式,但是在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移动支付方式,却给举证带来诸多不利。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微信转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local167c737f3cbd48159e37de26fbe4b255

原告龚某与被告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龚某借款,龚某转账后从未要求佘某出具借条。后来,龚某多次向佘某催要借款,但佘某总是一再拖延,为此,龚某起诉到荆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佘某偿还借款共计2.5万元。

荆州区人民法院弥市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吕婷婷:我们通过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发现,这2.5万的转款是比较零碎的,其中115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是通过支付宝转账,另外的8500元是购买手机。

localdb60a208e8fa461d81e9c2fc6371e6ad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根据原告龚某提供的微信实名登记信息,证明该微信号为被告佘某所有并使用。原告主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对钱款的交付及借贷合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共计5000元,原告仅能提供付款证明,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债权债务凭证,无法证明原告在向被告支付上述每一笔钱款时双方均达成借贷合意。

荆州区人民法院弥市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吕婷婷:另外的8500元手机款是原告购买后,直接邮寄到被告住处,但没有提供借贷意思表示,而且也无法认定这个手机是否实际由被告所持有,基于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 我们对这个手机的性质不能排除是赠与以及其他的民事关系,所以原告主张的借贷行为我们依法不能认定。

local916f690f4ea5441693489bfcdd3a40bf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7500元,驳回了原告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借贷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了一张书面的借条,那么认定借贷关系就比较容易,但是微信转账形成的借款,出借人一般很少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一旦产生纠纷,仅凭转账记录,出借人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荆州区人民法院弥市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吕婷婷:转账不仅有借贷的性质也有可能是赠与的性质,也有可能是偿还的性质。如果按借贷纠纷来主张自己权益,你要提供相应的证据。首先是转账凭证,其次是借据或者聊天记录, 短信通话录音明确表示偿还欠款的证据也可以认定。

法官提醒大家,在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借款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

(记者:孙煜瑶, 郭佩月)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