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将“自洗钱”、组织使用兴奋剂等明确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对严重犯罪后“自洗钱”、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针对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一审稿,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

对此,草案二审稿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草案还增加规定,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草案二审稿对此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为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和惩治,草案二审稿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增加规定单独的法定刑。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草案增加规定了更重的处罚。

草案二审稿还对“基因编辑”相关犯罪作出修改,出于科研目的将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的实验活动,拟不再纳入犯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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