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钱,因取不出钱,将取款机砸坏,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艾某罚金5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某到公安县某银行一台ATM取款机上取钱,取现2000元后,再次取现未果,艾某便在机器上乱打乱拍,并将读卡器掰坏。随后,艾某又到相邻一台CRS存取款机上取钱,取不出来钱,即将机器上的密码防护罩弄坏。经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艾某损坏的读卡器异形口防护装置、密码键盘防护罩、读卡器的市场价值9000元。经调解,艾某赔偿对方全部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被告人艾某赔偿了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人谅解,依法可以减少刑罚量;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艾家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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