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首市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商家因销售的篡改了生产日期的鸭脖,一次性向顾客赔偿5000元。
今年8月,原告吴某在石首某超市购买了袋装鸭脖28袋,单价为19.8元,合计554.4元。事后,吴某发现产品包装上生产日期有篡改痕迹,在产品外包装印刷的生产日期“2020年3月26日”旁,还有一个被擦拭的日期残留下的水印,能清楚辨认出被擦拭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而该产品外包装标识的保质期为8个月。购买到篡改日期的商品,吴某将该超市起诉至石首市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按照支付价款10倍赔偿。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超市负责人找到法官和原告吴某,表示超市的确在采购进货方面监管不严、存在疏忽,并充分认识到了销售标注不真实日期食品的危害性,愿意积极对原告进行退款和赔偿。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意愿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一次性赔偿顾客吴某货款及赔偿款5000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尽到审查义务,仔细查看商品外包装、生产日期等,并索要保存好进货凭证。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也应保留好购物小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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