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殴打妻子的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家中,因妻子被害人丁某提出与其离婚,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某用拳、脚、玻璃杯、茶杯、木椅、木凳等物件对被害人丁某的头部、手臂、腰部、腿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经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三处轻伤二级、六处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未赔偿被害人丁某的损失,也未得到对方的谅解。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某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丁某医疗费11507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护理费16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72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人民币25447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当今社会,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家庭事务”,施暴者不能有侥幸心理,即使是一次家暴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遇到家暴,不要容忍和放任,也不要让不良情绪积攒心中,以暴制暴,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及时就医验伤,告知亲朋好友,留下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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