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将鱼苗放流至长江。(通讯员供图)
11月6日,一场特别的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在长江黄梅段小池渔政执法码头处举行。
放流现场,3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提供的6.6万余尾鲢鱼、鲤鱼、草鱼、鳙鱼等鱼苗,被缓缓放流至长江黄梅段,通过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黄梅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局、海事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放流活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现场进行了见证。
今年禁渔期期间,嫌疑人王某军伙同黄某琴、朱某南,携带禁捕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的长江黄梅段水域非法捕鱼,被民警现场查获。王某军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法必究,除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黄梅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规定,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对王某军、黄某琴和朱某南等3名被告人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通过补偿性鱼类流放的方式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破坏进行修复,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于是,该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硏究所对3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3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天然渔业资源受损,需通过补偿性鱼类流放66000尾鱼苗的方式才能修复。通过充分释法说理,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表示同意承担补偿性鱼类流放所需费用,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吸取教训,不会再犯。
“惩戒不是目的,共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案件办理的终极归宿和核心价值。我们认为,让被告人购买鱼苗予以增殖放流,是对其破坏的渔业生态进行修复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黄梅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饶志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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