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修改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提出,要积极发展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大力推进电子处方流转、药品网络销售等服务。这一要求在此次新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充分体现。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符合“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等条件下,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
在药品网络销售过程中,第三方平台扮演着重要角色。征求意见稿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建立交易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制度;建立并实施配送质量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此外,部分药品始终在网售范围之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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