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等21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判令21人赔偿在非法采砂河段回填砂石的工程费及专家咨询费用合计200余万元;判决龙某、杨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据了解,2018年12月,向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甘某购砂,甘某随即联系了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想办法。经谋划,熊某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楚天6666”号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砂约2600吨,然后甘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砂石销售给向某。按照这一“模式”,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等21人交叉结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在荆州市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后销售牟利,疯狂作案16起,非法采砂约5万余吨。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大量的非法采砂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经向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的专家咨询,专家在论证上述21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砂活动破坏长江流域的水环境、水生态及河床结构,损害堤防,影响采砂河段通航安全的同时,对砂石回填费用作了测算。
案发后,上述21名被告人未对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采取过任何修复治理措施,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据此,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等21人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8月27日,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23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等21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生态资源、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均表示愿意赔偿因非法采矿致使生态资源受损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经审理,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对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非法采砂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其中最主要、最直接的危害是对堤防安全的影响,对生活在长江沿岸的人民群众来说尤其突出,采砂造成的河床冲刷会降低堤塘的防冲安全系数,一旦堤塘失稳,可能发生坍塘,连带周边公路、农田等可能发生塌方,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长江母亲河,我们义不容辞。”承办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