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许可证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均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公告》的发布,正式明确了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时间;彰显了我国政府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决心。

自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以来,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削减。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目标要求。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和新《固废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

该负责人表示,《公告》发布后,对于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审批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自行失效。相关持证企业应尽快办理结关事宜。

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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