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近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日前下达司法确认书,江陵县“10.16”污染环境案确认赔付72.0438万元。这是我省首例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额创历史新高。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可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如发生森林环境损害,应由当地林业部门索赔。
去年10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罐式货车运送污水,通过一家米业厂下水管道排放,污水经雨水管网流入当地两湖渠。经现场执法和取样监测,污水不仅为强酸性,其中镉、锌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国家标准4.3倍、14.6倍,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企业处以最高额度罚款20万元。对此案,环保部门认为不足以弥补环境损害,且应追究责任人责任。于是,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去年12月对涉案2家企业和4名个人发起生态损害追偿。经鉴定机构量化评估,本次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结果共计72.0438万元。
今年7月16日,经两轮磋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涉案排污企业和个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为确保协议得到执行,双方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1月1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一旦经过司法确认,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如赔付不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任峥介绍,此首例经司法确认的磋商成功案件,将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到示范作用。
截至目前,全省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30件,已结案并赔付到位金额共计19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