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依法对一名故意杀人犯、盗窃犯执行死刑

云上荆州报道:12月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盗窃犯朱玉清执行死刑。

朱玉清,男,汉族,1958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小学文化,家住公安县埠河镇。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7月7日被原湖北省沙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于1985年5月23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罪犯朱玉清与被害人郑某(女,殁年63岁)系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某村村民,两家系邻居。朱玉清因犯强奸罪服刑期满释放回家后得知其妻子曾与郑某之夫叶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叶某,后决定杀害郑某。2018年11月1日19时50分许,朱玉清翻墙进入郑某家,将郑某骗到院中,采取掐颈、捂嘴的手段,致郑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朱玉清在郑某家找到一根尼龙绳,伪造成郑某自杀的假象,后取下郑某手腕上的一只黄金手镯(价值8868元)逃离现场。次日,朱玉清将手镯变卖,获赃款7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朱玉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玉清杀人后还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朱玉清为报复叶某而故意杀害叶某的妻子郑某,后伪造成自杀现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玉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朱玉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罪犯朱玉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朱玉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12月8日上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罪犯朱玉清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通讯员: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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