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盗油被判刑,现实版“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他人所有的五菱牌汽车搭载被告人贺某某,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某村盗窃作案三起,其中贺某某负责行窃,张某某负责开车、望风,累计盗得土鸡53只、肉鸡10只、菜籽油7.6斤、玉米油4.9斤,上述被盗物品经荆州市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275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年终岁末是游子归家、外出旅游、探亲访友、购物囤货的时期,但也是小偷年底“冲业绩”的时期,此时,广大群众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提高防盗意识,锁好门窗,不给小偷可趁之机,一旦自身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及时报警。

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法院无法定罪量刑,实际上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以在追诉期内实施盗窃的数量合计结果为量刑标准。本案中,二被告人在短时间内作案三起,非法所得达到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孙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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