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伪造通行证、代购证,两男子被判刑!

2020年2月下旬,洪某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贩卖生活物资从中谋利,多次打电话拜托某店新冠肺炎隔离点后勤负责人刘某为其办理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及代购证,在得知无法办理后,洪某先后提出要刘某复印某店隔离点的车辆通行证、代购证及某农贸市场通行证供其使用。

刘某在明知上述证件应属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且只能由固定的隔离点、车辆、人员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下,仍答应了洪某的要求。刘某利将该隔离点的《荆州市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荆州开发区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代购员代购证》《荆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某农贸市场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各彩印了一份交给洪某,后因交通事故,交警当场查获上述三张证件。经鉴定所查获的证件上加盖的印文均不是盖印形成。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洪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刘某、洪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刘某、洪某愿意接受处罚,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疫情期间,本应是万众一心、齐心协力,携手战胜困难的时期,但本案中洪某为贩卖生活物资谋利,请托刘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违反了疫情管控期间的明文规定,触犯了法律法规,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此提醒大家,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应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一旦实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释明: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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