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8年,民营企业家曹某某一案终被撤销

近日,在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跟踪监督下,民营企业家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最终作撤案处理。

据了解,曹某某于2010年至2011年间,在安徽亳州药材大市场向药材商曹某友分17次购买340万余元的中药材。曹某友于2010年10月至11月向曹某某提供了四川雅安某药业有限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918650元。曹某某用于抵扣税款42.386364万元。此案是湖北省公安厅指定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办理,于2012年8月17日立案侦查。

今年10月至11月,为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久侦不结现象,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开展针对同级公安机关禁毒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久侦不结案件专项监督工作。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曹某某一案线索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完成阅卷工作。

经查,曹某某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42.386364万元,符合市场交易规律及税抵扣规则。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针对这一情况检察官向承办人进行了核实,公安机关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曹某某与曹某友有无真实交易及交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发出关于曹某某一案的《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荆州区分局于11月27日说明立案理由。经检察官联席会集体讨论立案理由不成立,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主动撤销该案件。

据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曹某某是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04年成立,主要从事药材的收购及零售,随着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每年纳税额均维持在三百万元左右的民营企业,是荆州区重点招商企业。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企业积极发挥社会责任,响应号召,向荆州市各大医院和医疗机构捐赠医药物资近50万元。

(通讯员:张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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