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9000余克!彭水清,死刑!

12月2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卖毒品犯彭水清执行死刑。

彭水清41岁,公安县人。罪犯彭水清与罪犯申某(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2016年11月18日,两人驾车来到广东省陆丰市,先后支付毒资12万元给罪犯范某真(已判刑)等人,购得40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彭水清与申某驾车将毒品运至松滋市,并将毒品全部贩卖给罪犯曹某晶(已判刑),收取毒资23万元。

2016年11月20日,彭水清与申某驾车从松滋市出发,于22日晚到广东省陆丰市再次找范某真等人购买毒品。次日,彭水清与申某先后支付毒资18万元,购买6000克甲基苯丙胺后,随即驾车返回松滋市。11月24日,彭水清与郑某玲(另案处理)会合后,申某将其中一部分毒品转移至郑某玲驾驶的汽车后备箱中,彭水清指示郑某玲将汽车停放在松滋市南海镇。当日14时许,彭水清、郑某玲与曹某晶等人在松滋市某餐厅准备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彭水清驾驶的汽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902.90克。11月25日0时许,公安机关又从郑某玲驾驶的汽车后备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837.10克。彭水清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9740余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彭水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彭水清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彭水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彭水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彭水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2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彭水清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 通讯员:周凡)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