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就要结束了
蜀黍认真盘点了一下
今年的工作
在盘点过程中
蜀黍发现几位驾驶员
被“终生禁驾”
为提高大家的安全行车意识
现将这几位驾驶人进行曝光
希望大家能引以为鉴
终生禁驾驾驶人名单
这些被终生禁驾的驾驶人
将被列入系统“黑名单”
无法再取得驾驶资格
并且终生禁驾无法恢复
那么他们到底干了啥
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一:酒驾肇事逃逸(找人顶包)
案件简述:
2020年1月28日下午,高波饮酒后驾驶鄂D8U7**小型轿车,由江陵县沙岗镇公议村出发驶往江陵县沙岗镇集镇。18时43分,当车沿兴阳线G234国道由南向北行至1911KM+50M处时,碰撞前方在道路东边缘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李某某,造成该行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高波藏匿并与其姐姐商量,由其姐姐到事发现场顶包。
事故责任及处罚结果:
高波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高波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高波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醉酒驾驶教练车
案件简述:
2020年6月19日21时11分许,驾驶人易志灿驾驶一辆鄂D42**学教练车沿荆州区内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北门洞口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执勤民警刘坚波、王勇等人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69.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到医院抽血后,经检验鉴定易志灿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罚结果:
易志灿因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案例三:醉酒驾驶的士
案件简述:
2020年11月30日18时许,金荣驾驶鄂DX45**的红色东风雪铁龙的士行驶至马家寨乡中心十字路口时,被江陵县公安局马家寨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黄文查获,经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金荣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罚结果:
金荣因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案例四:酒驾肇事致人死亡
案件简述:
2020年1月17日13时30分许,梁敏饮酒后驾驶鄂DBB7**轻型普通货车沿荆州市荆州区八岭山镇北湖桥村村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湖桥4组29号门前路口时,与同向在前左转弯由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处罚结果:
梁敏饮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79.2mg/100ml)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前车左转弯时超车,其过错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调查认定梁敏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梁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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