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统筹推进中央纪委全会、省纪委全会部署任务的落实和战疫战洪战贫监督,为夺取疫情防控决定性成果和打好疫后重振经济发展战、民生保卫战、社会稳定战提供了坚强保证。
去年,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国之大者”,以有力有效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围绕疫情防控、疫后重振,为夺取“双胜利”提供坚强纪法保障。出台《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出台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等工作办法,为干部担当作为撑腰鼓劲,共为2122人开展了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聚焦决战脱贫攻坚,针对教育医疗、惠农惠民、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治理。省纪委监委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专班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奖“组织创新奖”。
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毅力推进“四风”整治,不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化风成俗。始终保持肃贪反腐高压态势,全省共处置问题线索78049件,同比上升18.6%;立案29239件,同比上升2.1%;结案29356件,同比上升9.8%。启动“天网2020”行动,追回外逃人员31名,其中“红通”人员1名,从国(境)外追回赃款1.87亿元。科学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其中第一、第二种形态占比达92.2%。
在大战大考中锻造全面过硬纪检监察铁军。安陆市纪委监委干部冯卫东、咸丰县清坪镇纪委书记谢睿先后在抗击疫情、脱贫攻坚战场上因公殉职,用生命诠释了对党的忠诚。
附:6起湖北省纪委监委查结的典型案件:
1.潘启胜案
潘启胜,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湖北鄂州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12月,任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09年2月,任襄樊(阳)市委常委、南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011年9月,任襄阳市委常委;2011年11月,任孝感市委副书记;2012年9月,任孝感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2014年3月,任孝感市委副书记;2014年8月,任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4月,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2017年11月,任孝感市委书记;2018年1月,任孝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孝感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2019年1月任孝感市委书记、孝感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系第十一届湖北省委委员,第十三届省人大代表。经查,潘启胜违反政治纪律,培植个人势力,串供堵口,伪造证据,转移、隐匿赃物,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瞒报多套房产,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接、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侵吞、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潘启胜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湖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孙应征案
孙应征,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湖北崇阳人,1974年9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2007年1月至2016年1月,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9年10月退休。经查,孙应征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堵口,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房地产开发、案件办理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在担任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检察人员对不具备假释条件的罪犯办理假释,致使检察机关未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罪犯被假释后又实施多种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应征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3.刘菊生案
刘菊生,男,汉族,湖北天门人,1955年11月出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8月,任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8年9月,任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任武汉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6年3月,任武汉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2016年10月,任武汉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武汉市委巡察组组长库人选;2017年2月,任武汉市委巡察组组长库人选;2018年12月,退休。经查,刘菊生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堵口,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岗位调整上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承接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长期无偿占用他人房产、车辆供自己或子女使用,借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徇私情私利,利用职权违法干预案件办理工作,致使他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菊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4.余春存案
余春存,男,汉族,湖北大悟人,1962年3月出生,1979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2月至2010年3月,任十堰市竹溪县委副书记、县长;2010年3月至2015年2月任竹溪县委书记;2015年2月任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经查,余春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并为其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余春存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5.林长洲案
林长洲,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湖北潜江人,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月,任钟祥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年3月,任钟祥市委书记、市长;2016年6月,任钟祥市委书记;2016年7月,任钟祥市委书记、市委党校第一校长;2016年12月,任钟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第一校长;2017年12月任钟祥市委书记、市委党校第一校长。经查,林长洲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分配;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接、资金拨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差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林长洲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6.蔡秀国案
蔡秀国,男,汉族,1962年1月出生,湖北随县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1月,任随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任随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2015年5月任随州市委政法委委员、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经查,蔡秀国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堵口,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多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岗位调整上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高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并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蔡秀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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