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125万元,荆州区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近日,由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董某某诈骗一案宣判。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董某某化名“张某”租住于荆州市荆州区某小区,并与居住于同一小区的被害人李某某相识。两人相处期间,董某某虚构个人及多名亲属身份信息,以帮助李某某女儿介绍工作为由获取李某某信任,并谎称自己认识职业炒股人,有一个特殊账户,可以通过投资炒股获得高额回报,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5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董某某失联后意识到被骗,随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外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全盘否认自己的诈骗行为。经查,董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2月假释期满。假释期间,董某某在湖南省还涉嫌一起诈骗案因证据不足未能起诉。

案件移送荆州审查起诉后,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和在案证据,董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进行辩解、推脱,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案情,积极引导取证,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该案最终形成了足以证明董某某犯罪事实的证据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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