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3月1日起实施,如何让老师既敢用又用好这把尺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但总有个别家长会将教育惩戒理解为“体罚”,对教师提出种种无理指责,让老师们认为“惩戒有风险,教育需谨慎”,甚至对学生出现“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现象。

如何用好惩戒这把尺,既考验教育者的智慧,还需要家校社“同频共振”,才能让教育惩戒的尺子传递育人的温度。

【小惩大诫体现“教育智慧”】

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虹桥中心小学校长唐晓安说,适当保留对学生的惩戒,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也能有效促使学生形成严谨的学习态度与行为规范。所谓“严师出高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应该“严而有格”,而不是“严而出格”。教育惩戒要遵循适时、适度、合法原则,反对的是体罚与变相体罚,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属于惩戒的红线、师德的底线。

武宁路小学校长孙纳新认为,“惩戒”应体现教育者的“人文精神”和“教育智慧”,对于老师而言,《规则》更好地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界限,教学生以“无规矩不成方圆”。

建平西校校长赵之浩则认为,《规则》的出台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提供了“正当接受教育”的制度保障。《规则》基本明确了受惩戒的边界,明确了谁来惩戒的问题,也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出了制度、流程、申诉、反馈等明确要求,具有可操作性。“《规则》的出台,给学校提供了正确使用教育惩戒权的指导,真正体现了‘小惩大诫’的作用,是一次既有威慑力,又体现人文关怀的好制度。”

【惩戒讲究适度,目的也是“育人”】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实施教育惩戒,应以‘适度’二字为基准,也就是以合适的方式、特殊的手段,达成育人之效。”天一小学校长吕华琼说,惩戒不是目的,贵在善导。她认为,惩戒可以理解为在适当的教育情境下,用一种特殊的教学方式,更好促进孩子们阳光快乐成长。对于“一般惩戒”来说,这些方式与其说是“惩戒”,不如说是老师正常的教育教学方式,是给予学生适当的提醒,让学生变得更好的一种引导。

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校长吴蓉瑾说,“教育惩戒”的目的同样是为了“育人”,在此过程中,既有给予学生鼓励的“使劲地夸”,也应该有实施惩戒的“适切地罚”。《规则》的发布让教师有了依据,可以根据规则,对应学生的表现,给予相应的惩戒。“当然,作为教师应该认识到,我们所要做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惩戒,更是希望孩子在惩戒后进行自我反省,并且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来改正,这就与教师所使用的方式、语言、环境甚至于表情有很大关系。”在吴蓉瑾看来,即使是“惩戒”也并非冰冷的,孩子应该在惩戒中也能够感受到老师的真诚关爱和满心期盼,让孩子能够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反省并改正。

【避免“惩戒有风险,教育需谨慎”】

如何避免老师出现“惩戒有风险,教育需谨慎”的现象?唐晓安认为,这一方面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带来的负面效应有关,另一方面由于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让教育惩戒形同虚设,因此每个班主任、老师都应认真学一学这个惩戒规则,和家长、家委会一起制定一个班级学生、家长、老师广泛认可、切实可行的惩戒条约,以育人为目的,让教师、学生和家长在“爱”上达成共识。

园南中学校长史晓燕表示,《规则》的落实责任在学校,为了有效、可持续性落实,要按规程制定校纪校规,加强教师培训、严守师德规范、完善操作流程,同时加大宣传,让社会、家庭和学校同频共振,践行正向育人理念。

在孙纳新看来,教育惩戒不能滥用也不纵容,同时制度更应结合区域、校情,健全学校相关实施、管理工作机制,让教育惩戒真正有规范、有温度、有尺度。“不单单是学校老师,家长、社会都应该认真研读。”

赵之浩还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出台实施指导意见,特别是能明确上海在执行的中考改革之综合素质评价与《规则》之间的关联。此外要考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学生处分种类和《规则》中的学生处分中相匹配的问题。他同时提到,学校也应制定出详细的可追溯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则》第十条中最后一款提出的“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应明确相关法定程序。

文件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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