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公开宣判2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近日,松滋法院到洈水镇王马堰村公开宣判2起非法狩猎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周某富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处周某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0年4月中上旬,被告人周某富为防止野生鸟类啃食其种植的玉米,在未获取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网捕的方式,在自家两块旱田内共计架设4面丝网驱鸟。截止4月2日,上述丝网共计捕获野生鸟类4只,所有鸟类均死亡。

2020年4月上旬,被告人周某香为防止野生鸟类啃食其种植的玉米,在未获取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网捕的方式,在自家两块旱田内共计架设2面丝网驱鸟。截止4月20日,上述丝网共计捕获野生鸟类8只,所有鸟类均已死亡。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富、周某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罗勇悉心的向两名被告人及当地群众讲解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告知两名被告人至2018年12月18日起,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且全年为禁猎期,常见的动物野兔、野鸡以及鸟类,是禁止捕猎的,为了保护庄稼可以架设保护网或者采用塑料条、反光条等方法进行驱赶,但不能架设上述案件中捕鸟粘网,粘网对鸟的伤害很大,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这对他们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以后会引以为戒绝不再犯,对身边人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让社会群众知晓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自觉做到爱护、保护野生动物。

(松滋法院 周姚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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