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手机号主人获赔3万元

因写有个人手机号的广告招牌出现在电影画面中,机主为此每天接到近100个骚扰电话。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个人隐私权案件。因未在影片中对当事人手机号进行技术处理,电影《被光抓走的人》出品方被判侵害个人隐私权赔偿当事人3万元。

判决书显示,电影《被光抓走的人》于2019年12月13日上映。影片中,主演黄渤和王珞丹相遇的场景,取景于原告曹女士所开的美甲门店门前,其中曹女士门店招牌上的电话“182××××4116”出现在两段合计共40秒的电影场景中。

影片上映后,曹女士受到大量电话、短信骚扰。曹女士认为,被告公司在影片拍摄过程中疏忽,造成其电话号码泄露,侵犯其隐私权,故将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合众睿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曹女士将手机号码公开店面招牌上,意在招揽客户,系向特定客户范围内公开,而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影片侵害了原告私人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在一定范围给原告造成影响。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的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画面信息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考虑到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在未经原告准许,私自泄露涉案电话构成对原告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用技术手段遮挡《被光抓走的人》电影作品中曹女士的电话号码,同时赔偿曹女士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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