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8日下午召开的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规范整治视频会上获悉,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启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信息化管理和三年专项整治,确保20多万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安全便利。
瓶装液化石油气涉及经营、充装、配送、使用、检验多个环节,直接关系市民生活和公共安全。今年3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公告》,明细要求责任,进一步提高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范水平。
根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将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属地领导责任,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开展辖区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经营网点清理工作,建立用户档案,做好居民安全用气宣传,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储存、经营、充装网点。
根据《公告》要求,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范围从事下列活动: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开设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销售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未取得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活动;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下列液化石油气气瓶:
►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到期后未经法定检验机构安全评定的;
►或者经法定检验机构安全评定同意延长使用期(最长4年)后,已达到延长使用期年限的;
►在法定使用年限内,超过检验有效期未经法定检验或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
►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
►护罩松动或脱落以及底座脱落、瓶体变形或其他缺陷影响其直立的;
►擅自焊接、翻新和更改气瓶钢印或者颜色标记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
同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充装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充装的其他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使用或者保留非电子扫描秤。
据介绍,在整治过程中,各部门将加强联合监督执法,使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住建部门将及时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公布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资质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监管;
►公安部门将积极配合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指导或牵头相关液化石油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