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妻子与一男子有染,丈夫开车跟随并撞击“情敌”致死!
事发辽宁沈阳。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男子一路跟踪,撞死“情敌”
家住沈阳铁西的钟某,认为60岁的妻子和男子刘某(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5月28日9时许:钟某驾车发现刘某的车停在铁西区九路市场东门,就在车旁等候。
当日中午时分:钟某发现刘某安排他人将车开走,钟某一路跟随来到景星街东侧的小九路路边。
钟某等待多时,发现刘某横穿马路时,钟某开车撞向刘某,撞击造成刘某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5月29日:钟某主动投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请求:
判处钟某死刑立即执行,并且认为民事部分赔偿数额过少,应支持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全部请求。
钟某上诉:
理由是被害人与其妻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原判量刑过重。
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此外还提出本案系激情犯罪,钟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钟某因感情纠葛而驾车撞击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致人死亡,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且钟某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关于所提原判判决民事赔偿数额过少,应支持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全部请求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判决,上诉人要求其他费用于法无据,故对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钟某自首、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对“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激情犯罪,钟某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钟某尾随被害人车辆并在被害人车辆附近等候,当被害人横过马路时,钟某驾驶车辆加速直接撞击被害人,其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其驾车撞人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其仍追求该后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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