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副县级审判员沈维琼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荆州市纪委监委消息:经荆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副县级审判员沈维琼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堵口,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宴请等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配偶利用本人其职务影响谋利;违反群众纪律,为涉黑涉恶人员说情打招呼,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向承办法官打招呼、说情,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对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单独或伙同其配偶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伙同其配偶贪污公款,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配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涉嫌行贿罪;为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致使相关被告人重罪轻判,涉嫌徇私枉法罪。

沈维琼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知纪违纪,知法犯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荆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荆州市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沈维琼开除党籍处分;由荆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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