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民警抓获两名结伴卖卡的未成年学生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得手必须要有银行卡转移赃款,于是便向社会大量收购银行卡,河南两名未成年在校职专生,便贪图小利卖了银行卡,结果成了电诈犯罪分子帮凶。

4月19日:石首市公安局调关派出所和刑侦大队联手,远赴河南,在当地警方的全力配合下,将两名结伴卖卡的未成年学生抓获。

1月21日:石首市调关辖区居民刘某(女,54岁)到调关派出所报警,称其在网上炒股时,被人以荐股为诱饵诈骗30万元。调关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侦查。对受害人银行账户线索进行研判梳理,通过市局“情指勤舆”一体化合成作战中心查询发现嫌疑人活动轨迹。

4月18日:调关派出所所长张计海、副所长郑拓与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邹晓冬远赴河南某市。经查,嫌疑人耿某(16岁)系某职院学生,但已休学。民警迅速来到学校,通过学校联系上了耿某。

4月19日:当耿某大摇大摆来到学校时,被民警“拿下”。和耿某一同的一个小青年见状,脸色大变,随即也被民警询问。经询问,耿某很快供认了卖卡经过,而和他在一起的小青年,是他的同室同学张某,也是一名“卖卡人”。

2020年11月份:某职院学生张某(16岁)偶然得知,原来就读该校的一名学生在学生中“收购”银行卡,本来就无心读书,靠游戏打发日子的张某动心了,联系上那位“大哥”,用自己的身份证号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一张有U盾,另一种无U盾),获利1100元。“大哥”叫张某帮他去“收卡”,并告知有U盾的600元一张,没有U盾的500元一张,其中张某可得“回扣”一百元。张某非常高兴,立即找到同寝室同学耿某。也正为钱少发愁的耿某立即答应,耿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张银行卡,耿某获利900元,张某从中获利200元。其后,两人还按“大哥”的指令,到银行取钱。

嫌疑人耿某、张某在办卡、卖卡、帮忙取钱过程中,均明知是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了报酬不计后果,均已触犯刑律。考虑到嫌疑人系未成年在校生,目前已对耿某、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该案还在进一步深挖当中。

民警提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随意出售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不要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出售自己个人信息及银行卡,以免给犯罪分子诈骗创造条件,也使自己触犯法律。

(记者:柳波 通讯员:卢贻斌 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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