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热播剧人物做手机壳,UP主视频突遭下架?网友吵起来了……

26日,有一up主反映,自己的视频仅仅是对照某电视剧中人物做了一个手机壳。在没有使用任何视频、照片素材的情况下就被下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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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平台客服回应称,是由于版权方发送侵权申诉而下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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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up主投稿到某剪辑博主后,很快引发热议,光转发就超过60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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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自己当年就是靠许多up主“安利”才开始关注这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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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质疑,up主是否涉及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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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少二次创作、剪辑的视频频遭下架,也引发网友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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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27日下午,投稿人补充了后续,表示视频“悄无声息的解封了”。随后,她把带有剧名的字样删除,并取消了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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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p主透露的地址,中国青年报注意到这一视频已能正常播放。但该视频播放量仅为50,up主粉丝量不过400余,而视频简介则提到“做了自用”。

“侵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4月9日,超过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发布联合声明;紧接着4月23日,多个视频平台,联合影视公司和大批艺人发布倡议书。矛头所指,正是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的短视频加工模式。

类似二次创作“侵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尚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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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二创

据观察者网消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娱乐法专家周俊武曾做过对“合理使用”和“侵权”的解读↓↓↓

周俊武表示,《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而“适当引用”,则需要考虑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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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二创成为变现的手段

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

使用比例也并不是绝对的数量,被引用的部分只能是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而不能喧宾夺主,不能把引用部分作为主体而让自己的介绍和评论等沦为画外音。超出合理需要,即使在量上只占极低比例,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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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方二创

当二创“凉凉”“塌天”的声音不断传来,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则表示,希望能建立一套机制,让影视剧创作者和使用者能够共分利益。

中青评论:拿捏好尊重版权和保护二创的度

随着版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是必然的选择。而版权保护,说到底不是服务于某家机构或者平台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更加开放包容的创作环境。所以,尊重版权和保护二次创作之间的度,要拿捏好。唯有如此,才能为用户提供百花齐放的内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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