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所调整

记者18日从市民政局获悉,4月1日起,荆州市将执行2021年度社会救助标准。2021年度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供养标准,均维持2020年标准不变,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所调整。

具体执行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中,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为每人每月720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7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10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中,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440 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 1400 元;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540 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 1500 元;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 2300 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 2274 元。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中,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年10248 元,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年11448元,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年24312元。

孤儿供养标准中,中心城区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2304元,其他县(市)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2240元;全市散居供养的每人每月1440元。

今年,荆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所调整,将从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7倍调整为2倍确定。

(通讯员:黄垦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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