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典型案例:支流捕捞螺蛳获刑

湖北日报讯(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长江支流捕捞螺蛳获刑、湿地养殖磷肥判令修复、向水库倾倒固废施工弃渣引起生态环境污染责任纠纷……6月5日“世界环境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长江支流捕捞螺蛳获刑

2018年,余某某多次在禁渔期组织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二十人在洪湖市内、长江支流的小港河使用禁用工具“底拖网”捕捞螺蛳,并予以收购,共计捕捞收购螺蛳约663765公斤。

2019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再次组织谢某某、崔某某、付某某等人在上述河段使用“底拖网”捕捞螺蛳并收购贩卖至江西等地,获款60.29万元。

组织捕捞螺蛳期间,余某某雇请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负责记账、称量、监督清洗螺蛳,每年支付每人报酬3万元。

石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余某某等二十三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依法对其判处罚金5000元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罚,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同时,赔偿生态修复费218000元,承担专家咨询费4500元。被告人余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

网湖湿地养殖磷肥判令修复

2014年至2016年,一家养殖公司先后向阳新网湖(大湖)违法投放磷肥约1000吨、氮肥约2000吨、有机肥约1000吨,豆渣、啤酒糟等约46000吨。

网湖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列入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2016年,网湖整体水质类别由2013年的Ⅲ类逐渐降至Ⅴ类,水质恶化,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水质呈中富营养状态级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网湖大湖水质总磷超标的损害后果,与养殖公司进行渔业养殖过程中违法过度投放肥料和饲料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养殖公司作为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养殖公司赔偿网湖大湖水体环境损害费1946776元,支付至阳新县财政局非税财政专户,用于网湖(大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工作。

环境侵权损害责任赔偿纠纷

因修建高速公路,中铁十四局二公司、中建三局一公司、中铁十一局一公司各自的标段施工单位将开挖的工程弃渣堆放在六里峡库区范围内,侵占水库库容,造成房县六里峡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房县柳园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损失,且中铁十四局二公司施工项目部开挖工程导致六里峡电站三里沟引水隧洞垮塌,造成抢修费用、发电损失、深度调峰费等损失,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系向水库倾倒固废施工弃渣引起的生态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一般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在依法纠正原审判决的同时,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探索环境修复性判决内容,判决由各被告限期内完成水库弃渣清淤工作,避免了各被告直接承担金钱债务进而免除环境修复责任的境地;对于其他损害,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既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保护水库生态环境。

此外,延伸司法职能,判决后随附司法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监督执行水库弃渣的清淤工作,使生态环境能够得到真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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