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30万却买到11年前库存的劳力士手表
近日有媒体报道,林女士在在江苏南京金鹰购物中心周大福钟表劳力士专柜买了一块女表。购买后,消费者因生产日期及相关售后问题进行询问时,专柜销售称,品牌方认为客人没有权利知道手表的生产日期,并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后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发现,该手表为11年前库存手表。
6月9日,江苏省消保委针对这一事件发表评论称,本次消费维权事件暴露了手表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品牌方所宣称的“消费者没有权利知道手表的生产日期”更是经营者长期态度傲慢,只敬畏市场,不敬畏消费者、“店大欺客”的直接表现。目前我国未对“手表标注生产日期”作强制性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不属于限期使用产品,因此不受上述规定约束,这就导致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谓“名表”为故意营造神秘感等,不对生产日期进行标注。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虽然在销售时生产日期不属于手表强制披露信息,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应该是从销售延续到售后整个过程,交易完成后尤其是纠纷发生时,如消费者对产品生产日期、产地等基本信息需要进一步了解,商家有义务积极披露。江苏省消保委表示,作为手表生产企业,劳力士品牌本应当积极与消费者沟通,提供相应手续,妥善处理纠纷。但品牌却以“商业秘密”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更没有直接处理客诉流程,只有当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后,才愿意提供;且整个过程,劳力士方没有任何直接沟通,仅由经销商代为传达观点,这种消极应对、知法违法的行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视、不尊重消费者的表现。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企业应呼应消费者合理诉求,对手表生产日期进行售前标注,以供消费者充分选择。同时,省消保委要求,包括劳力士在内的所有手表品牌企业,应当树立为消费者服务意识,完善投诉渠道和机制,建立售后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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