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频发,社会影响恶劣。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市纪委近日通报4起典型案例。
一、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锣场派出所原副所长夏道银醉驾问题
2021年1月19日21时许,夏道银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荆州区黄金堂路段发生致他人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夏道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8mg/100ml。2021年3月17日,荆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夏道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夏道银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二、石首市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原副主任张小龙醉驾问题
2018年12月10日13时许,张小龙饮酒后驾驶单位公车在高陵镇发生致他人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检测,张小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12mg/100ml。2020年4月26日,石首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小龙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张小龙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三、洪湖市峰口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原党总支书记、主任王建明醉驾问题
2019年4月7日21时许,王建明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腰叉公路与S329省道洪湖市沿湖村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经鉴定检测,王建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1mg/100ml。2020年1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建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建明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四、江陵县交通局退休干部曾白珩酒驾问题
2019年9月29日18时,曾白珩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荆江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检测,曾白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3.3mg/100ml。2020年5月18日,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曾白珩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曾白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案例充分暴露出当前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在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下,仍心存侥幸、我行我素,甚至目无法纪、知法犯法,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定要以案为鉴,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摒弃侥幸心理,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报强调,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提高法治修养、树立法治思维,切实加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控力度,特别是要强化“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督促整改,切实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筑牢管党治党的“第一道防线”,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意识。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时刻紧绷纪法之弦,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彻底从思想深处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切实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并深挖彻查酒驾醉驾背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坚持“一案双查”,对党组织教育不严,监督不力而发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不断拧紧纪法螺丝,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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