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荆州市检察院通报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6月10日上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听证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荆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检察听证工作部署,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推动检察听证工作稳步开展。1-5月,全市检察机关共组织听证案件225件,其中公开听证204件,不公开听证21件。

荆州市检察机关一方面将检察听证工作与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乡村振兴、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工作相结合,在推进专项工作中深化检察听证,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另一方面,将检察听证工作与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具体内容,借势借力深入推进,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通过深入基层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着”“听得见”形式接受普法教育,强化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将检察听证作为司法为民服务的有力举措,通过多方参与,充分听取意见,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努力为民纾困解难。

附: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案例1:

陕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民事监督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1996年,陕某某认为某医院诊治失误导致其残疾。2004年4月10日,陕某某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医院给予医疗损害赔偿。2005年2月5日,陕某某与医院达成补偿协议,陕某某撤回了起诉。2008年5月,陕某某再次向公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2008年7月,公安县人民法院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陕某某诉讼请求。陕某某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陕某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都被以相同理由驳回。陕某某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在治疗,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多次向检察机关申诉上访,申请民事监督,要求抗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针对陕某某高位瘫痪,申诉上访二十余年的特殊情况,荆州市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促使其解开“心结”,制定了科学合理、具体完备的听证预案,对听证目的、邀请人员、听证会地点、纪律及权利义务告知、听证方式、流程等内容均作出详细、明确的安排。考虑本案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邀请了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将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情况一一摆到桌面上。主持人引导各方把握重点环节,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据展示、听证提问、双方论辩,厘清案件事实。经过闭门独立评议、审阅案件证据材料等环节,听证员形成一致听证评议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听证员的意见,认为根据陕某某于2004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可以证明陕某某此时知道了自身权利被侵害这一事实,诉讼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2005年2月陕某某撤回起诉,但陕某某以起诉的方式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后,陕某某未再以提出请求、起诉、申诉等方式行使过权利,直至2008年5月提起本案诉讼。因其主张权利时距2005年2月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听证的方式达到了以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效果。陕某某也消除疑虑抵触,向检察机关表示,他将理性接受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结果。

鉴于陕某某20多年来高位瘫痪,不能自理,每月仅靠低保和残疾人补助维持生活,经济十分窘迫,荆州市院决定,要秉持“案件办结、责任不了”的原则,依法实施司法救助。检察人员到家中走访、慰问,为他送去米、油等物资,并积极谋划、联合控告申诉部门为陕某某争取了3万元司法救助资金,帮助解决了急迫困难。陕某某非常感动,当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需求,切实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对涉及弱势群体的申请监督案件开展公开听证,一方面要依法办案、坚守法律底线,另一方面更要积极争取救助渠道、传递司法温度。

司法救助对象一般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引进司法救助措施并不多见。荆州市院在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广泛争取支持、凝聚共识,为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办理该案,荆州市院探索建立“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统筹联动模式,为民事检察监督领域适用司法救助措施进行了有益尝试。

案例2:

公安县院督促整治无证豆制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公安县16个乡镇共有100余家豆制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销售豆腐、香干等豆制品,上述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健康证,绝大部分生产经营区不整洁,消毒、防腐、防蝇、防鼠等设施不齐全,未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此外,大多数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周边的土壤或沟渠,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上述违法生产的行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4月上旬,公安县院实地走访该县16个乡镇共100余家无证豆制品生产经营户,通过询问证人、拍摄视频等方式调查取证,发现豆制品生产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污水、废渣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公安县院确定未履行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并先后立案。

因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事关民生,监管职责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存在监管职能交叉、监管部门层级不同等问题,公安县院在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磋商的基础上,决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稳妥推进案件办理。2021年4月23日,公安县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进行听证监督,相关行政机关、豆制品生产经营者代表参加听证会,公安县院检察长主持会议。经过听证,听证员一致表示,该县无证豆制品经营户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普遍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紧整改,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服务保障乡村产业振兴同时,助力豆制品生产小作坊转型升级,切实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改善人居环境。公安县院采纳听证意见,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并当场送达,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无证生产的豆制品生产经营户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1.公开促公正,面对面听取意见。公安县院举行公开听证,不同于以往的“自办自说、关门办案”,在充分听取行政机关和经营者面临的困难和需求的同时,积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公开透明,释法说理,提升检察公信力。

2.公正促和谐,消除经营户误解。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部分豆制品生产小作坊经营者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抵触情绪较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不甚了解。检察机关邀请五名不同经营规模、不同年龄段、不同乡镇的豆制品生产经营者代表参会,鼓励他们从自身的角度谈想法,听证中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消除舆论及上访风险,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3.助力全县豆制品小作坊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豆制品生产小作坊绝大部分都位于乡村,公安县豆制品如“夹竹园火腿”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检察机关既要保障食品安全及绿色发展,还要保护豆制品生产地方特色产业。通过公开听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保护合力,共同助力全县豆制品生产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实现豆制品行业产业振兴,最终促进消费者、生产经营者、执法监督者的双赢共赢多赢。

案例3:

监利市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彭某某,因犯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2020年11月5日,在监利市社区矫正局办理入矫手续。彭某某与黎某某、贺某某及安徽某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在安徽合肥合伙投资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监事长,负责生产管理及业务推销,现需要经常往返于监利与合肥,因在矫期间严禁外出,活动受到一定限制,给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自彭某某向监利市司法局提交请假申请后,监利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成立调查小组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工作,赴公司所在地合肥实地查访,核实了营业执照、合伙人协议书、该对象工作性质需经常性往返证明,对合伙人黎某某、贺某某进行了调查并组织签订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人承诺书。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彭某某居住社区,了解到彭某某入矫以来,表现良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现因家庭变故,彭某某成了一家七口人的唯一经济支柱。通过各方考察,认为彭某某所犯赌博罪,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入矫后表现良好,且赴外地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实。2021年3月29日,监利市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人员均一致同意对其做批准请假的处理。当日,监利市院及时向监利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对彭某某请、销假手续及后续监管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得到了市司法局的采纳回复。社区矫正对象彭某某获得了六个月的经常跨市、县活动的批准。

【典型意义】

(一)为涉民营企业社矫对象开“绿灯”,助力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经营。案件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坚定立场。检察机关赴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及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请假申请,让社区矫正对象有效履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得以恢复正常。

(二)认真落实公开听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该案的办理中,聚焦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以公开促公正,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与行政机关衔接配合,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模式。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检察职能,真正做到全程监督的新尝试。同时也是转变监督模式,探索从“机械式”监督管理转变为“全方位、多角度”监督管理模式,既体现了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通过制定更加有效的个人矫正方案,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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