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荆州报道:您知道吗?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初,被告人姚某因手里没钱,明知卖出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经人介绍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中国华夏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光大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在武汉市汉口火车站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卡的贩子。2019年12月,姚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洪湖市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姜千:“被告人被法院判处刑罚后于2020年7月刑满释放,又因手里没钱,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以500元的价格让“刘某”帮忙卖给他人使用。”
经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查询关联和电话查证核实:被告人出售的中国华夏银行卡关联13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国光大银行卡关联2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国农业银行卡关联3起电信诈骗案件,三张银行卡共计帮助用于支付结算金额达57万多元。2020年11月,被告人姚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羁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洪湖市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姜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因被告人姚某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明知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那么,究竟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近几年,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
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故意实施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同时大家都要提高防范意识,如果遇到银行卡丢失的情况,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孙煜瑶 郭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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