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明"广告"字样 餐馆发朋友圈广告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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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网友都有过前一分钟还以为在阅读一篇小清新鸡汤文,下一分钟就发现原来是推销某种商品软文的经历。你是否每天被朋友圈的小广告刷得眼花缭乱?

自今年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最近,万州一餐馆就因通过朋友圈发布商业广告却未标明“广告”字样受到1万元的处罚。

近日,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万州一家餐馆使用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点餐优惠活动,图文满满的内容页面中却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进行截屏,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调查询问。

经查实,涉案餐馆于2016年9月11日起,在其所属的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页面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餐馆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行为,并处于1万元罚款。

无处不在的广告打着“推广”的旗号充斥在网页上,微信朋友圈更是广告软文的“重灾区”。随着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那些隐形的广告将面临违法风险。据工商部门介绍,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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