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简称《目录》),以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目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目录》按照各类物品对旅客人身安全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明确10大类禁止携带和托运物品、6大类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5大类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总体上与铁路、水路、民航等领域保持衔接,并结合地方实践、道路客运特点和城乡居民出行需求,合理设定各类禁限带品体量要求,明确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乘车,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允许携带少量家禽。
《目录》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托运枪支弹药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决定提升道路客运车辆违禁物品查控标准的,从其规定。
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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